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豐榮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早於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惟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對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黃若美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