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婉虹 被告 林淑琤 上列被告林淑琤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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