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介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翊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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