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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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韓金秀
法官洪昌宏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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