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明人 廖述浦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述浦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後,復提出「呈報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清鈞法官許錦印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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