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材勇 被告 龔仕杰 被告 蘇春展 被告 王秀美 被告 李壬郎 被告 李鳳庭 被告 涂逢利 被告 郭順榤 被告 黃元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