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盛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盛平 上列上訴人徐盛欽與被上訴人徐盛.等事件,上訴人徐盛欽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徐盛欽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徐盛欽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徐盛欽及另一上訴人 廖衣庭 必須合一確定,則其中任一人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後,另一人即無庸繳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