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碧恩具保人楊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碧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受刑人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楊婉婷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由具保人楊婉婷於民國99年2月9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068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嗣經移送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915號),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亦發函通知具保人楊婉婷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足佐,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