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時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時圩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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