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瑞霖陳文進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瑞霖即陳文進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93,25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其登報公告、除戶謄本及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2、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本件債權讓與時間係為100年3月22日,亦未據聲請人提出欠款明細,致無從推知債務人欠款新臺幣93,259元之起息日即為94年12月30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詎聲請人於106年12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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