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8號抗告人 江宜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文鈞 等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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