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6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邱秀鳳
吳洪艶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漏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一,應更正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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