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43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彦
被   告  金佩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金佩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
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
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又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
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三
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另應
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詎料被告對前揭信用卡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止,累積消費
記帳十七萬零八百零三元(其中十六萬元為消費款、一萬零
八百零三元為循環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對借款至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尚欠二十二萬一千九百二十三元及
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依雙方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件、個人信貸借據暨
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件及被告戶籍謄
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及個人信貸借據暨約
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就信用卡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十七萬七千三百零三
元,及其中十六萬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嗣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言
詞辯論程序中減縮信用卡主請求金額為十七萬零八百零三元
,全部主請求金額減縮為三十九萬二千七百二十六元,違約
金六千五百元減縮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件
、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
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九萬
二千七百二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合計4,30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卡│170,803元│160,000元│20│95年12月9日│
├────┼──────┼──────┼───┼──────┤
│小額信貸│221,923元│221,923元│9.99│95年6月22日│
└────┴──────┴──────┴───┴──────┘
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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