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杰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
張志明 律師
被 告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四時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