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杰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
       張志明 律師
被   告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四時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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