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自由帝國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0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