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原   告  賈治魯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劉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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