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邦賢選任辯護人張百欣律師
袁健峰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邦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邦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執行羈押,並自104年1月1日、同年3月1日、同年5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依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佐證,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原審諭知停止羈押後即逃亡,已有逃亡事實,且被告所犯前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況被告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犯行復經本院判決有罪,刑期高達8年,益徵其有逃亡之高度機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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