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93號聲請人 張宏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利息起算日,應於提示日之後。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93號聲請人 張宏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利息起算日,應於提示日之後。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