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林訓導 代理人 蘇燕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係大陸地區人民,並為在臺被繼承人林攸超之子,依民法第1138條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繼承等語。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與被繼承人間具父子關係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4年1月22日以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代理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既未補正上開文件,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子等事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