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邦賢選任辯護人張百欣律師
袁健峰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邦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邦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2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
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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