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蕭宇宏 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相對人 蕭再旺 上列當事人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銀海 為相對人蕭再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相對人無法獨立生活,不清楚他人表達意思,對本院訊問問題也無法回答等情,有臺北市社會局104年4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62094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為保障相對人之程序利益,揆諸前開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理人。審酌張銀海長期為本院家事法庭調解委員,熟悉家事事件實務,復為司法院程序監理人名冊所載,選任張銀海為相對人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