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