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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