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1641號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5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雖以,本案並無竊盜情事,該伸縮支撐架乃其妻向被害人甲○○之妻借得,並非竊盜,且事後亦有將支撐架歸還等情提起上訴。惟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行不諱,其雖執前詞上訴,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已坦承犯罪,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本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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