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852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17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告訴人甲○○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意旨謂量刑過輕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
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