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甫於95年12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悛悔,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24日凌晨1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經警於96年8月23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其新竹市○區○○路2段192號5樓住處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甲○○於96年8月24日淩│││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晨1時10分許採尿回溯前│││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96時內某時,施用第2級│││分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毒品安非他命,經採集其│││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尿液送驗(編號:B316)│││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簿影本各一份。│之事實。│├──┼───────────┼───────────┤│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於強制戒治執行完│││96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不│畢後5年內再行施用毒品│││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之事實。│││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檢察官宋重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律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