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28號聲請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起至10月止,積欠聲請人交易往來之貨款新臺幣1,167,594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