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 林樹春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提出行車紀錄器之照片、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准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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