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高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號、第41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70號),原於101年4月24日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6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獨任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