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44號聲請人 劉義重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訴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 劉義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一段78巷6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