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⑴2,000,000元、⑵250000元、⑶250
000元共三筆借款,借款期限為25年,約定利息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其中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人願按聲請人之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加年利率1.8%按月計付,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嗣後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I)」加原約定加碼計算,另上開⑵、⑶筆借款則採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碼按日計息,調整方式以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87%計算,第25個月起加1.5%按日計算,如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上開三筆借款債務人應自93年12月22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嗣後相對人於93年12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2月16日起至133年1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93年1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3件、約定書影本3件、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3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羅東鎮│ 維揚 ││413│建│││543.63│10000分之34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659│宜蘭縣羅│ 羅東鎮維 │住家用、│6層62.││││││陽台│3.71││全部│共同使││○○○鎮○○○○段413│6層鋼筋│62││││││││││用部分││││路4段123││混凝土造│││││││││││1663建││││巷1號6樓│││││││││││││號,權││││之5│││││││││││││利範圍│││││││││││││││││1萬分│││││││││││││││││之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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