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7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所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RA0000000號處分(原處分案號: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53條第1項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
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於民國97年5月11日凌晨3時49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月眉路口,於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掣單逕行舉發車輛所有人 何玉玲 在案,經查明駕駛人為甲○○後,將車輛所有人何玉玲之處罰,歸責於使用人即異議人甲○○,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整,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3款」,應予補充)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間、地點行經該交岔路口,惟行經該交岔路口時,由於該路段的設計,對於不熟路況的駕駛來說,很難辨別自己行駛的路段是否為綠燈,因煞車不及才會導致誤闖紅燈,並非故意為之,且發現後立即煞車,等綠燈亮時才繼續行駛。再者,由於本身從事服務業,經濟能力不佳,請考量該筆罰鍰對其經濟所造成的負擔,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㈠異議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間行經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基隆市○○路、月眉路口時,經基隆市警察局依據採證照片掣單逕行舉發車輛所有人何玉玲,嗣經查明駕駛人為異議人後,原處分機關以對於車輛所有人何玉玲之處罰,可歸責於使用人甲○○,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於97年10月17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22-R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及採證照片2幀附卷足稽,至堪認定。
㈡異議人駕駛之車輛行經上開路口時,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有卷附該路口設置之「微電腦闖紅燈自動照相設備」攝得違規相片2幀可佐。經查,該設備作用原理係以感應線圈埋設於停止線前方,必設定於圓形紅燈亮起兩秒後,始自動偵測感應並拍攝存證。細繹卷附採證相片,明顯可見異議人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圓形紅燈亮起32.8秒時,未停止於停止線後方,車身且超越停止線,觸動感應設備而遭拍照存證,當時異議人行車速度且達每小時16公里;又圓形紅燈亮起34.8秒時,車輛已行駛進入路口範圍內,而逾停止線,業據基隆市警察局97年7月18日基警交字第0970019882號函就卷附採證照片闡釋明確。
異議人雖辯稱於誤闖紅燈後,隨即停止,俟該通行路口綠燈後才繼續行駛云云,由此可見異議人對於闖紅燈之事實亦不否認,惟上述異議人立即停止之行為,對於裁決所認定之違規事實,並不生影響。
㈢異議人辯稱並無違規之故意云云,惟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異議人雖辯稱非出於故意,然前方號誌既然顯示紅燈,異議人應依號誌指示行駛;況細繹採證照片,照片左下方所示亦有其他行經該路口之車輛,於異議人闖越紅燈之時,卻均停止在停止線後方,遵循號誌行駛,當亦不致有燈號難以辨識之情,是異議人以不熟路段設計,導致該路口燈號難以辨識,無意闖紅燈駛越停止線云云,不足採信。至異議人之職業、經濟狀況等並非在審酌之列,亦無從據為免罰之理由,故異議人請求免予裁罰,依法尚屬無據,礙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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