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債權人 王贊榮 債權人 胡錦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枝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枝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