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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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66號原告 辛紹祺 被告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許銘能 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就請求民事賠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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