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上訴人即即被告 劉佳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
八、一二○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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