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張和川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張淑卿 等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15,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5,5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