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66號原告 辛紹祺 被告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許銘能 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涵
曾建達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7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