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66號原告 辛紹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正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抑或原告已經請求賠償,但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止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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