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 陳育新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育新(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僅就偽造文書經判決有罪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另就詐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部分,則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22日前(99年11月21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22日)就詐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被告收受判決時間為99年10月21日,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頁),因上訴期滿之未日99年10月31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本件上訴期滿日期為99年11月1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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