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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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至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由同居人即其子 蘇政鴻 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另上訴人甲○○則係於同年月十五日寄存在其陳報之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路○○○號三樓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且本院前以上開地址送達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調查傳票,亦曾經被告甲○○親自簽收等節,有上開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二00頁、第二0一頁、第一一一頁),茲上訴人乙○○、甲○○竟遲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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