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蕭宛宜 被上訴人 顏暄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