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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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蕭宛宜 被上訴人 顏暄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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