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餘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餘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崇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訴販賣毒品次數甚多,再參諸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4年9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凡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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