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 楊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興旺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千伍佰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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