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走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二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右上訴人因走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依憑證人即借牌予上訴人甲○○之 周瑞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航業海員調查站(下稱調查站)、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所證,證人 楊滿忠 於調查站及第一審審理時之證述,並參諸上訴人於調查站之供述,足認借牌自大陸地區進口木材,係上訴人所為, 盧坤輝 則為上訴人在台灣收受貨物之人。又本件走私方式,係將WHLU-0000000櫃號之貨櫃,以掏空中央木板,築成密窩之方式,夾藏大陸香菇及金針菜矇混闖關,而查扣之大陸香菇、金針菜各重四千零八公斤、七千三百四十四公斤,完稅價格各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四元、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八元,有卷附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函、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前鎮分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函可憑,並有報單號碼為BC\87\V594\0005號進口報單影本附卷足資佐證。上訴人私運之上揭大陸香菇、金針菜,重量分別為四千零八公斤、七千三百四十四公斤,完稅價格各為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四元、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八元,已逾一千公斤之限制,並逾十萬元之完稅價格,屬管制物品無訛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犯行。因認一審論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八月,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於理由內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所辯伊在大陸養甲魚,立得實業有限公司牌是盧坤輝所借,貨櫃也是盧坤輝的,伊不知有夾藏香菇等物,而馮小姐原是伊所僱用,嗣在八十七年二月間被盧坤輝挖角,後來他們如何與周瑞聯絡借牌進口木材,伊均不知情云云,不足採信。並說明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定有明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與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次查犯罪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上訴意旨就原審根據證據所為事實之認定,究竟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未具體指明,徒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違背論理法則、不適用法則、適用不當及職權調查未盡之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再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於調查站已供承上揭貨櫃係在大陸裝櫃出口,如此,以進口大陸木材五只貨櫃名義報關,在大陸廈門裝櫃起運轉經香港,再以立得實業有限公司名義,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進口至高雄港,足見本件報關進口之貨物並非由香港直接報關進口。香港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移交中國大陸接管,但我國政府係將其定位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既非「大陸地區」,亦非「淪陷區」,此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陸港字第八九○六○二號函可憑,然本件被查獲之貨物大陸香菇及大陸金針菜,既係來自大陸,並由大陸地區起運,途經香港走私進口,則與該函文所示之情形有別,不得因而適用該函文甚為明顯,於理由內論敍甚詳。上訴意旨任意引用進口報單所載起運口岸為香港,爭執系爭走私物品是由香港直接進口,而非自大陸進口,指摘原判決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云云,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所提署名 馮麗銘 之書信,雖敍明其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經人介紹至上訴人處工作,然於八十七年二月間經盧坤輝高薪挖角,因而轉至盧坤輝處工作,因此於八十七年託周瑞報關進口事宜,係盧坤輝要其與周瑞聯絡云云,然此與上訴人於調查站所供,及證人周瑞所證,均不相符,該信函並非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於理由詳加說明,原判決因事證明確,雖未說明不再傳喚馮麗銘之理由,但於本件判決主旨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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