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張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