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李榮茂 即佳來停車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建成 間給付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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