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159號
原 告 鄭景祥
被 告 張峰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