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陳立錩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婉禎
被   告  許又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被告曾於
下列各時點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元、60,0
00元、95,000元、8,000元,共計187,000元:①108年12月1
7日18時34分許,被告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原告商借24,000元,原告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上開款項至被告指定之彰
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108年12
月22日至翌日23日某時,被告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
訊息向原告商借60,000元,原告於108年12月25日14時5分許
,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上開款項至被
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③108年12月26日20時32分許,被告以行動電話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原告商借95,000元,原告於108年
12月26日20時43分許,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銀行轉帳之方
式匯款上開款項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108年12月28日至翌日29日某時
,被告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原告商借8,000
元,原告於108年12月31日15時25分許,利用行動電話連結
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上開款項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來被告
僅於108年12月17日清償部分借款14,000元,餘款173,000元
未再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帳戶交
易明細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119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
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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