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惠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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