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惠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