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劉怡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
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