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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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